广西两起故意伤害案抗诉获改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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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两起故意伤害案抗诉获改判
2009年08月31日 13:3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苏陆明、梁恩国故意伤害案和上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原所长零赞模、副所长贺宏春等11人故意伤害案,近日由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

  2008年6月18日晚,被告人苏陆明、梁恩国在看他人打麻将时与被害人杨某的女朋友发生口角,苏陆明打了杨某的女朋友一巴掌,杨某见状上前帮忙,双方遂发生打斗。在打斗中,梁恩国持凳子砸杨某背部,苏陆明持刀划伤杨某右胸上部等部位,又捅中其左腹股沟、左下腹部等部位,导致杨某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苏陆明无期徒刑、梁恩国有期徒刑三年。南宁市检察院认为一审量刑偏轻,遂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宁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充分,依法支持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后部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苏陆明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梁恩国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2007年4月,被害人陈某因吸毒被送到上思县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同年8月,陈某在外出劳动时逃跑,后被零赞模和贺宏春等人抓回。为了教训陈某,零赞模交代协警员给陈某戴上五副脚镣,之后又授意被告人谭力升、凌春茂组织人员多次殴打和虐待陈某,导致陈某死亡。该案由防城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防城港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处零赞模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贺宏春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防城港市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零赞模、贺宏春量刑畸轻,并依法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予以支持。自治区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处被告人零赞模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撤销一审判处被告人贺宏春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梁洪)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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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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