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旧情人致他人伤 一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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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驾车撞旧情人致他人伤 一司机危害公共安全被判刑
2009年10月22日 16:52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驾驶微型车跑营运的尹强和李芳是情人关系,在相处一段时间后,李芳提出分手,而尹强不同意,其间曾多次发短信恐吓威胁李芳。半年前的一天,尹强驾车行驶时与李芳驾驶的车辆相遇,尹强便故意将车撞向李芳驾驶的车,导致李芳车上所载的两名乘客受伤。昨日,腾冲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尹强有期徒刑3年。

  案发

  驾车撞旧情人驾驶的车

  今年1月份,李芳提出分手后,尹强硬是不同意,还缠着李芳要求延续感情,却多次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尹强多次发短信恐吓威胁李芳。2月17日晚,尹强来到李芳家,故意将一泵汽油泼洒到李芳家大门口及自己身上,并对李芳扬言,如不与自己和好就要烧家烧人。后在旁人的劝说下,尹强才离开。

  2月18日,尹强驾驶营运车行驶至腾冲县芒棒乡城子门弹石路与柏油路交界处时,与正在运营并相向驶来的李芳相遇,想到自己的情人一点也不顾往日的情分,多次将自己拒之门外的情景,尹强一时失去了理智。于是,尹强开足马力,故意撞向李芳驾驶的营运车,导致李芳车上5名乘客中2人不同程度受伤,相撞的两辆营运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庭审

  是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审理此案时,对于该案的定罪上,出现了3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理由是,尹强感到受欺骗,为此产生报复心理,才驾车与李芳的车相撞。尹强主观上只是为了要报复李芳,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尹强的行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尹强将被害人李芳的车撞坏,其行为侵犯的是李芳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李芳的财物。同时,尹强的行为已致使李芳的车辆部分损坏,而开车撞李芳的车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的动机也是为了报复李芳。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法庭分析:尹强驾车撞击李芳的营运车,目的是报复李芳,但侵犯的客体是车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尹强在实施这种危险方法时,明知道其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李芳的生命安全,同时会危及到与自己乘车的妻子及李芳车上所有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这一严重后果,但仍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使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这一后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故意的。

  同时,尹强的行为导致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这一结果的发生。该案中,尹强驾车撞李芳的营运车虽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但客观上,已致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其行为的社会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宣判

  被告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

  合议庭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发泄私愤,明知其行为会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及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但仍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腾冲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微型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尹强表示服判,没有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春城晚报 崔敏 李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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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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