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9岁的男童陈某到路边的枣树下摘枣时,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陈某的父亲认为北京市电力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因此代孩子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3万元。今天上午,此案在丰台法院开庭审理。
据介绍,2009年8月18日12点56分,陈某和小朋友在枣树下摘枣时,被旁边的配电箱电击受伤。经右安门医院紧急抢救,陈某下颌、双膝及左手烧伤。陈某在重症监护室住院3天后,转至普通病房住院3天。至起诉时,陈某的受伤部位尚未痊愈。陈某的父亲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对配电箱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导致陈某受伤。
电力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事故配电箱在1978年就已存在,事发时正是夏天,用电量增大,电表的断路器没有跳闸,配电箱当时应该是带电的。配电箱离地有1米多,但是施工队堆放了渣土,使孩子通过渣土堆踩到了配电箱上。电力公司认为应追加施工的某城建公司为被告。 (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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