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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悔过书、录音、短信等均可作为家暴证据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 12: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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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王丹介绍,《规定》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的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记者 单璐)

责任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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