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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投资顾问编造利好致客户亏40万 索赔未回应

2012年02月17日 13:4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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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著名维权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处获悉,他已就信达证券投资顾问徐寿文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引诱投资人齐某购买三一重工,并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一事上书中国证监会,要求证监会对此事展开调查。张远忠表示,徐寿文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证券法》第171条第二款规定和《刑法》第181条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前他就此对信达证券发去的索赔律师函,信达证券没有给予回应。

  据了解,2011年3月31日,信达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徐寿文对齐某发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并让其买入三一重工的手机信息。2011年4月1日,徐寿文通过QQ告诉齐某:“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齐某保存有当时的QQ聊天记录。但后来三一重工发布的公告虽证实了公司拟增发股票并在香港上市,但是并没有公布或披露其拟发行H股的价格。而徐寿文在提供投资分析时却称,“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在虚构三一重工增发价的基础上得出三一重工将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引诱齐某买入三一重工股票。齐某作为信达证券客户听信徐寿文言论买入三一重工股票并最终导致齐某亏损40余万。

  张远忠认为,徐寿文的行为涉嫌编造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人购买证券,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徐寿文应对齐某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徐寿文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信达证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即便不是职务行为,信达证券也存在管理过失,理应与徐寿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徐寿文的行为涉嫌构成我国《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因此,有关部门还应追究徐寿文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股民要求投资顾问对其提供的错误信息承担赔偿责任,这还是业内头一起。之前,大多数股民遇到这种事都是自认倒霉。因此,如果此案经证监会调查后认定信达证券和徐寿文有违法违规行为,那么股民齐某将有望获得索赔,此案也将给国内遭遇类似亏损的股民提供一个维权借鉴。本报也将对此案给予持续关注。

  陈春林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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