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证监会:法律并未禁止“浑水式做空”

2013年07月19日 08:04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点击进入行情中心

  中能兴业请求确认“做空的合法性”得到证监会回复———

  随着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做空工具的丰富,A股市场也开始出现做空事件,市场机构通过“分析与调查、融券卖出、再发布报告”这种做空操作是否合法?证监会日前作出书面答复,称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根据具体事实具体认定。

  中能兴业致信证监会确认“做空是否合法”

  2012年4月,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表文章,对乐视网包月用户数和财务状况提出质疑,随后乐视网股价两日连跌近15%;同年12月13日,又在雪球网上发布了11份塑化剂检测报告,五粮液、洋河和习酒几大白酒企业陷入“塑化剂”危机。

  2012年年底,中能兴业发表了《康美谎言》的系列调查文章,引发投资者对类似“浑水”模式做空合法性的质疑。被怀疑通过融券做空的中能兴业表示,对做空是否合法并无把握,在没有理清法律问题的情况下,不会出手做空。

  2013年3月6日,中能兴业致信证监会,恳请证监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

  证监会回复称“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给予了书面回复。证监会在回复中表示,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而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证监会则表示,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

  多数市场人士则对于融券做空表现出了支持的态度。一位基金业人士表示,“浑水”的模式本身并没有问题,允许做空实际上也能够对A股的上市公司起到优胜劣汰的作用。

  文/本报记者 吴琳琳 实习记者 贾梦梦

  名词解释

  什么是“浑水式做空”?

  “浑水式做空”是指近年来以浑水与香椽为主要代表的美国做空机构,在美国股市通过“揭短”的方式(主要是揭露财务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导致中概股股价的全面下挫,并且也让那些做空中概股的机构及投资者斩获丰厚。

  操作方式主要是通过揭露公司财务上的瑕疵引起投资者恐慌,然后利用恐慌效应打压该公司股票。在预料其股价可能下跌的情况下,先卖出这只股票,然后发布负面投资报告来打压该公司股价,并在未来当该公司股价跌入低谷时买入同样数量的该股,就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获得盈利。

【编辑:安利敏】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