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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业股份董事长雷毅受贿案曝光国信项目承揽内幕

2013年10月14日 13:51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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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总会照到阴暗的角落。

  近期,锡业股份董事长雷毅受贿案曝光了国信证券投行承揽项目内幕,也暴露了当下业界盛行的项目介绍费灰色地带。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在证券投行项目争夺白热化的今天,投行界不得不以财务顾问费形式支付项目介绍费,而这类支出的大部分最终都落入对项目拥有话语权的个人口袋。

  公开秘密:项目介绍费

  10月9日晚,锡业股份公告称,董事长雷毅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执行逮捕。此前,该公司曾公告称,接到上级通知,雷毅因涉嫌严重违纪,已被立案调查。

  据检察机关通报证实,雷毅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支持和帮助国信证券投资事业部经理杨健、其他四家公司人员在和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业务往来中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1500万余元、港币85万元。

  从公开信息可发现,自2007年起,该证券公司与锡业股份一直有密切合作。从时间上看,这与检察机关通报的雷毅受贿的时间点刚好吻合。

  据了解,现在证券投行向项目经手人支付介绍费,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如果不支付或者出低了,投行承揽的项目有可能随时被其他公司抢走。

  而一位财经公关媒体经理也承认,现在承揽投行项目,没有项目介绍费几乎没戏,给低了都可能使到手的项目丢失。“我认识的很多投行朋友,都是还没开始接手项目就签署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了财务顾问费标准。”

  据证券时报记者调查,目前包括承揽债券发行在内的所有投行业务,基本都需要支付项目介绍费,这也是行业的“规矩”。但这类项目介绍费体现在财务账目上时,已变成“财务顾问费”,支付对象一般是财务顾问公司、财经公关公司或其他法人企业,然后再由这些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转移支付给个人。

  灰色费用:诱发受贿

  “给好处费现象很普遍,不仅承揽首发(IPO)项目、企业债项目要给好处费,甚至股权投资、并购重组,以及大小非减持、股票质押回购等业务,都需要支付财务顾问费。”深圳某券商投行部的一位项目负责人说,“当然,这些费用的大部分最终肯定流入了个人腰包。”

  总部位于北方的一家券商固收部总经理孙先生透露,他们公司前两年在这方面就吃过不少亏。因为是地方国企,该公司合规管理非常严格,不让报销和支付财务顾问费,而且要求项目承揽必须亲力亲为,导致很多项目最终被其他公司抢走。后来,该公司领导亲自到东南沿海搞市场调研,去年年底公司已实施财务顾问费报销制度。

  在投行圈里,项目介绍费有约定俗成的比例。大概占项目总承销收入的1%~3%。按IPO未暂停之前的行情,一个中小板IPO项目的承销费,一般为3000万元左右,项目介绍者估计可以获30万~100万的税前项目介绍费。

  “现在行情上涨了,尤其是介绍企业债项目,介绍费一路攀升。”深圳一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赵总经理说,“目前,公司认可的企业债项目介绍费是不得高于承销费的20%。”而上述孙总经理所在的证券公司,这个比例上限则是“30%”。

  对于处于灰色地带的项目介绍费,大多数业界人士表示能理解。“毕竟项目介绍人付出了项目承揽的资源,当然应该给予相应的回报。”“虽然拉项目的好处费是不能见光的,但同行都这么干,你不给就没法和别人玩。”

  据证券时报记者采访获悉,不少券商合规部都能接受“这种现状”,因为从合规流程上讲,不管是项目介绍费还是财务顾问费,只要没直接支付给个人,在法律上是没问题的,都是走的“公对公”账户。至于如何从第三方法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则超过合规部门的监管范畴。

  “但支付这类费用,毕竟会诱使那些有权掌控项目的在位者乘机变相受贿。”上述孙总经理说,当一家集团公司旗下子公司要上市,会有多家券商来抢项目,那些券商项目承揽者肯定会想尽办法将项目介绍费支付给有决定权的集团公司高管,这自然就是利用职务受贿。

  而广东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邓姓律师则称,“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拿项目介绍费本身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只要不是政府部门人员在利用公权力之便获取好处费,和法律明文规定的利用职务谋利行为”。至于如何将其从灰色变得阳光,该律师认为,国内地产中介二手房买卖就提供了最好的解决办法,只是投行项目在提供项目介绍费后,个人所得申报纳税上需要强化主动申报意识。桂衍民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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