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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现金分红 支持差异化多元化回报投资者

2013年12月02日 14:37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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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上周六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进一步推进现金分红工作,明确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根据指引,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如此直白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引,还是第一次出现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领域。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现金分红高度集中于少数优质公司、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成长性企业分红水平总体高于成熟企业、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此次发布关于现金分红的监管指引,表明证监会重点将从三方面加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监管工作:

  一是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和完善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证监会着力于公司章程和决策机制,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分红决策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形成稳定回报预期。

  二是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差异化、多元化方式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并考虑其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鼓励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股份等方式多渠道回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在其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下回购股份。

  三是完善分红监管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未按章程规定分红和有能力但长期不分红公司的监管约束,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据悉,证监会正积极推动国资管理部门完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业绩考核体系,提高分红水平;推动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积极介入公司治理,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增强回报意识。同时,会同财税部门进一步优化现金分红税收政策,为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分红创造条件。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强调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优先地位,有利于规范当前市场上惯用的“只送股不派现”行为,派现和送股要同时进行,将直接推动上市公司优先安排现金分红。同时,监管层有意让上市公司学会股价管理,重视股价波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利好投资者。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管清友:这是现金分红机制系统化的表现,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机制纳入监管范围,并列入新股发行、再融资及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与监管,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程丹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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