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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现身沪股通 为港股通预留制度空间

2014年09月28日 09:32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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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登新

  经过时近5个月的修订,上交所沪港通《试点办法》终于出炉。

  作为交易所层面对于沪港通最重要的业务规则,从《试点办法》可以看出整个沪港通业务的清晰轮廓,一些此前市场热议的问题也最终得到了答案。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变化或许就是“融资融券”制度安排的明确。

  在4月底的征求意见稿中,融资融券并未现身在沪港通业务中。然而,市场的需求最终推动了规则的演进。

  首先迎来突破的是沪股通,考虑到香港市场的实际情况,沪股通投资者可以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买入)、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卖出)。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市场的“类融资融券”业务模式与内地并不相同。

  比如,香港市场的融券卖空采用分散授信的模式,或称为市场化模式,是指不安排专门从事融券的机构对融券进行控制,而是由市场之中的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借贷、回购等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

  其信用过程是由经纪商直接通过证券借贷市场的双边交易来完成,即客户融券由证券商代办。

  而内地关于融资融券的现有规定仅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对其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无法直接适用于香港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的上述业务。

  在两地之间规则不同的情况下,沪港通设计的“主场原则”再次体现了作用。在沪股通中,为防范在香港市场开展的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行为造成内地市场波动,上交所参照内地市场的融资融券制度,在《试点办法》中从监管交易申报的角度对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的标的、担保卖空的提价规则和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并与联交所协商明确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将在交易通协议中约定并在联交所规则中予以体现。

  沪股通的“融资融券”路径已经打通,港股通的融资融券想象空间也被打开。

  在《试点办法》中,几处细微的修订值得注意,原有的“会员不得为港股通股票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规定被删去,取而代之的是“本所会员为港股通交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这个小小的修改意味着已经为港股通融资融券预留空间,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沪港通的正式启动和运行成熟,融资融券功能将在整个业务中得到完整的实现。

  (作者为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陈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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