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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违法案件频现 隐瞒财务信息受制裁

2014年11月03日 13:3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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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多次出现,手段也日趋多样化,包括隐瞒信息、未及时披露或不披露重大事件、虚假记载、隐瞒关联交易等。在鸿基公司、天目药业、莲花味精等公司的案例中,相关责任人因主观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最终受到相应的处罚。

  隐瞒财务信息受制裁

  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出现隐瞒财务信息、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1993年11月,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基公司)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新鸿进)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股。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鸿基公司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1994年9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业丰工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鸿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鸿基公司转让给新鸿进、业丰工贸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新鸿进、业丰工贸未向鸿基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

  鸿基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鸿基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认定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和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为市场禁入者。

  2011年12月2日,天目药业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议案,同意以1500万元的价格向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誉振科技)转让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保健品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简称铁皮石斛公司)100%股权,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1年12月19日,天目药业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2012年3月30 日,天目药业与誉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铁皮石斛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中有天目药业应收账款清收等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天目药业对此协议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虚假记载、隐瞒关联交易受处罚

  虚假记载、隐瞒关联交易是严格禁止的行为,部分上市公司出现此类情况,受到证监会的处罚。

  2006年,莲花味精未按规定披露诉讼事项。2007年,莲花味精通过《关于申请项城市政府给予原材料价格补偿的请示》,向项城市政府申请补助1.944 亿元,项城市政府批复同意将项城市政府的1.944亿元作为粮食价格补偿冲抵成本。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从而虚增2007年利润1.944亿元,导致2007年利润亏转盈。2008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虚增2008年利润3亿元,导致2008年利润亏转盈。当年,莲花味精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也未按规定披露诉讼。 2009年,莲花味精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莲花味精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完成债务重组工作并于2010年8月召开董事会,通过了关于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事项的议案,对相关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情况进行更正并公告。证监会认为,莲花味精在调查终结之前积极整改的举动有利于企业的正常发展,减少股价波动,降低中小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当地社会稳定。莲花味精的上述情形,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予以考虑。证监会决定对莲花味精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报告会计信息存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虚增主营业务成本从而虚增利润的情况,且未如实披露与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实际执行相关情况。证监会认为,紫光古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虚假记载及不实披露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破坏了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依法责令紫光古汉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在紫鑫药业一案中,公司未在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延边耀宇人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罚款。 记者 李超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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