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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境外子公司参股需突出主营业务 设3年过渡期

2018年09月28日 18: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 
7月19日,海口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内的股民关注股市动态。截至当日收盘,沪指报3230.98点,涨幅1.36%;深指报10295.57点,涨幅1.90%;创业板指报1684.77点,涨幅1.04%。<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骆云飞 摄
资料图:股民关注股市动态。中新社记者 骆云飞 摄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今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范了券商、基金境外参股的行为,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

  证监会介绍,《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办法》出台后,证监会相应更新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依照《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相关申请。

【编辑:李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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