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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会计法修法”闹乌龙 教授研究费除罪波折重重

2013年06月06日 09:20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据台湾媒体报道,“会计法修法”漏列大学教授引发争议,“行政院”决定不提覆议,但为了化解争端,决定由行政部门“做出法律解释”,昨天“主计总处”认定“立委”原提案的意旨均包含教授,因此此次修法条文规范的‘职员',宜包括教授与行政人员在内”。但司法体系昨天对于“行政院”的见解,纷纷表示无法认同。

  由于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见得会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埋单,不同法官审判可能产生不同判决结果,将可能让教授研究费除罪化案,出现“一法两制”状况。除非通过台湾“最高法院”刑庭总会开会决议统一见解,各级法院的判决才会一致。

  “法务部”昨晚表示,基于不介入、不干涉、不指导侦查中个案原则,“法务部”不会也不能下令检察官要将教授纳入职员范围,要由检察官视个案认定,或由“检察总长”黄世铭视整体侦查情况决定是否做出统合见解。

  黄世铭则说,必须等到各地检署见解不同才会统一见解,目前尚无此需要。

  为了让大学教授与民代特别费除罪化,“立法院”在上周五休会前夜袭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一修正条文,但仓促“修法”之间,却漏列了“教”字,一字之差,让教授反而无法除罪化。

  据了解,“立法院”曾将“修法”版本先给行政部门确认,但政院最后提供版本却漏列“教”字,造成“修法”大乌龙。

  “行政院”昨天指示“会计法”主管机关、“行政院”“主计总处”提供法律见解,“主计总处”通过公文传真、会商方式,与“法务部”、“行政院”法规会确认法律见解后,昨天傍晚由“行政院”发言人郑丽文对外发布统一见解。

  郑丽文表示,“主计总处”会同“法务部”与“行政院”“法规会”研讨后认为,第一,修正条文虽未明列“教授”,但从“委员”原提案之意旨及说明,均含“教授”在内,非常明确;第二,该条文所规范之客体是“研究计划费”,而于大专院校“职员”中参与研究计划者,则是以教授为主要研究人员,行政人员为辅,协助投标、用印、核销等庶务工作;故条文所称“职员”,依该立法说明,宜包括教授与行政人员在内。

  “会计法修法”疏漏连日来引发行政、“立法”“两院”之间的争议,“主计总处”昨天做出法律解释后,郑丽文重申,“‘行政院’不会对‘会计法’提出覆议”,“院长”江宜桦会副署“会计法”的“修法”条文。

“会计法修法”乌龙

“立院”遭责难 “政院”难袖手旁观

“会计法修法”闹出大乌龙,“行政院”、“立法院”连续两天互踢皮球后,昨天“行政院”终于由“主计总处”提出统一法律解释,定调除罪对象包含大学教授。还原“修法”过程,“行政院”想让教授除罪,“立法院”要让民代除罪,仓促修法中竟漏列教授,一字之差,朝野及“两院”忙善后,更凸显这场闹剧的荒谬。

据了解,当初“会计法修法”前,“立法院”曾将“修法”初稿大样传给“行政院”,“行政院”对于“法案”中有关民代特别费除罪化的部分,没有参与朝野协商,也无置喙余地,站在“政院”的立场,并不认同喝花酒、报假帐除罪;但是对于教授除罪化,“政院”一直很坚持必须是“公款公用”除罪,反对“公款私用”除罪。

知情人士透露,原本“立院”“修法”版本并无规范“公款私用”的条文,后来发现提案“立委”之一的版本有规范,因此“行政院”在最后提供给“立法院”的修法版本中,补了第三款,“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关研究执行之财物,而报支政府机关补助之研究计划费者,不适用前项规定”,即“公款私用”不得除罪条款。

知情人士指出,正因“政院”只特别注意第三款,对于“会计法”前两项有关民代特别费、教授研究费的条文,政院人员缮打时未察发生漏字的疏漏,而“立院”收到后,也仅复制内容,造成三读通过的条文独漏“教”字。

知情人士坦言,行政、立法部门在修正条文时,两方都有疏失,“立法院”成为众矢之的,“立法院长”王金平、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这几天面对外界批评也难以招架,希望“行政院”“不能隔岸观火”,所以“行政院”道义上有责任出来讲清楚,“不能袖手旁观,让‘立法’部门被责难”。

“行政院”内部研究后认为,此时要“立法院”提复议已不可能,“行政院”也不能提出覆议,因为前提是“政院”不认同修法的理念,才会提出覆议,“但是政院认同教授公款公用除罪化,并非不认同修正条文”,最后才选择解释法律,希望化解争议。

扩大行政解释 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行政院”“主计总处”决定用“扩大解释”方式,认定“大专院校职员”包含“教授”在内,这种做法一方面抵触“大学法”,另方面对法院没有拘束力,万一有的法院认同解释依法判决免刑,有的不理解释而判有罪,反而造成更大纷争。唯有“立法院”再提案“修法”,在条文中加个“教”字,才能真正解套。

“立法院”议事规则第43条规定,复议动议应于原案表决后、下次“院会”散会前提出;“立法院”本会期5月31日结束,三读通过的条文法案已送出,“总统府”也收到咨文即将公告实施,“立法院”已无复议空间。

“行政院”若要对“立法院”三读通过的法律案提出覆议,必须是法案的推动有窒碍难行之处;这次“会计法”修正,虽少了一个“教”字,使数百名涉案教授无法除罪,但其他人除罪并不受影响,法案没有滞碍难行,“行政院”没理由提覆议。

有人建议由“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订出统一起诉标准来解套,将“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解释成包含教授一职,但涉案教授们已有多人被起诉,就算“检察总长”订出统一起诉标准,对法官并无拘束力,问题还是没解决。

“主计总处”以“扩大行政解释”方式试图替“立法”疏漏解套,但“大学法”明文规定“教师”不是职员,严格来说除罪范围仅及于大专院校职员及系主任、副校长等兼任行政职务的教授,并不包括未兼行政职的教授;“主计总处”的解释,似乎出现矛盾。

法界人士指出,依“大法官”137号解释,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对于检察官的侦办和法官的审判没有绝对约束力,仅能当作参考。想用“扩大行政解释”方式解套,万一有的法院采用,有的法院不采,反而造成更大纷争,问题还是没解决。

有检察官建议,正审理教授诈领研究经费案的彰化地院可声请大法官解释“‘会计法’修正是否‘违宪’”。但是大法官解释要一年半载,缓不济急,且“会计法”二年前就已“修法”规定当局机关特别费除罪化,至今没人认为“违宪”。

【编辑: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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