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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官员称尚未讨论大陆人士投资移民门槛

2013年07月08日 14: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7月8日电 据台湾《经济日报》报道,有关开放大陆人士赴台办理投资移民一案,台湾经济部门官员张铭斌表示,目前各部门尚未就投资门槛进行讨论,但相关限制与民意代表的主张相较,“只会更高,不会更低”。

  台湾民意代表丁守中日前提案,开放投资金额2亿元(新台币,下同)以上,创造10个就业机会满3年的大陆人士进行投资移民。张铭斌称,有关部门尚未就此进行讨论,须待内务部门完成相关立法后,才会讨论相关门槛。

  张铭斌表示,针对陆资投资移民的门槛,目前各部门未有定案,但只会比丁守中的提案更高,不会更宽松;而且不能投资公债,因对带动劳工就业没有帮助。

  台湾现行的相关法令规定,境外人士投资移民须符合三项要件之一。一、投资金额为1500万元,并创造5个就业机会满3年;二、投资公债3000万元以上满3年;三、投资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基于特定目的,所规划的投资方案。

  张铭斌称,2009年6月30日开放陆资赴台投资后,当局会依据陆资投资金额及营业额,对赴台的大陆籍企业负责人、经理人、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核发有效期之停留证,但目前尚未开放大陆人士赴台进行投资移民。

  台湾“大陆委员会”发言人吴美红日前称,有关开放大陆投资移民一案“仍在内部评估、研商中”。

  依据台湾“移民署”的大陆地区专业人士赴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凡赴台投资20万美元者,该企业至多能有2名负责人申请一年多次停留证。

  若投资30万美元者,可再增加1名经理人、1名干部;之后每再增加50万美元,可再多申请1名干部,但干部人数以7人为限。

  另外,基于人道考虑,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能获发一年效期停留证;至于次年是否能再获发,则要检视前一年营收是否达新台币1000万元。

  张铭斌指出,陆资与其它外资赴台投资,获核发停留证的标准相同,差别在于陆资是获发一年效期且逐年检视,但外资则获发三年效期的停留证,对陆资的门槛还是比较高。

  他也说,“移民署”仅先核发一年期多次入出境停留证,并不属于投资移民。

【编辑:温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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