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政部门:学校开圣诞舞会收门票免征娱乐税
中新网12月17日电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先前有台湾民意代表接获民众陈情,台湾政治大学举办的毕业舞会,卖出8张门票,收入仅新台币2600元,却收到台北巿税捐稽征处约询校方及毕委会长,要求说明有无匿报“娱乐税”。台当局财政部门重新解释,只要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为对象举办的临时文体康乐活动,并经学校证明其收入作为该学生团体之用者,可免征娱乐税。
由于台当局“财政部”于1999年时发布解释函令(台财税第881896982号函释),依“娱乐税法”规定,校内举办电影欣赏、演唱会或舞会,若有售票或收取费用,都需课征娱乐税;除非是公益团体或财团组织登记立案,全部收入做为本事业使用,或机关团体、学校等临时举办活动,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者,才可以免征。学生团体非免税对象。
“财政部”做出最新解释,只要符合学校核准设立的学生团体,经学校同意以校内员生为对象举办的电影欣赏、演唱会及舞会等临时性文康活动,并且经学校证明其全部收入作为该学生团体之用,可以比照“娱乐税法”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免征娱乐税。并废止1999年时发布的解释函令。
不过,学生团体在校内办理电影欣赏、演唱会、舞会等相关娱乐活动,如有售票或收取费用,还是要在举办前向主管税捐稽征机关办理登记。
【编辑:李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