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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健身活动扰民必须制止

2013年12月02日 17:12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记者熊凌洁)由第12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全民健身的立法,对保障人民群众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不久前,武汉“广场舞大妈”因跳广场舞扰民,被小区居民泼粪的事情被曝光后,引发了“健身还是扰民”的大讨论。昨天,省体育局负责人表示,《条例》专门就此方面问题做了详细规定,让妥善解决同类事件有了法律依据。

  “这其实是群众迫切希望参与健身与公共场地不足之间矛盾的突出体现。”湖北省体育局副局长林晓华表示。如今,《条例》对此有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提到,群众应文明健身、并且必须遵守公共规定;第47条则更为明确,如健身出现扰民,组织者必须予以制止。

  条例还规定:中小学校应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程,无法保证学生在校运动时间或随意停止体育课程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综合性公园和有条件的城市景区应对公民的晨(晚)练活动免费开放,并公示开放时间。

  《条例》第25条则对县级以上政府兴建、改建和扩建体育场地提出要求,必须考虑当地人口、地域的情况进行规划,并且不得将健身场地挪作他用。“此次《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县级以上公共设施建成之后,体育部门必须参与验收,这无疑是对群众体育健身的场地,给以最大的保证。”林晓华说。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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