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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告商评委终审败诉

2015年07月29日 02:02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

  “飞人”告商评委终审败诉

  备受关注的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院已对30余起乔丹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要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系列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均维持原判、驳回乔丹的起诉。这意味着,乔丹体育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

  不满姓名被注册

  自2012年以来,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公司)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乔丹认为,根据2001年的《商标法》,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QIAO 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等,故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系列商标。

  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乔丹体育公司的系列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相关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故裁定维持这些商标的注册。乔丹不服该裁定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市一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乔丹的诉讼请求,乔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终审维持原判

  市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乔丹”确定性指向迈克尔·乔丹,故迈克尔·乔丹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的依据不足。此外,争议商标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为阴影设计,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征,相关公众难以将争议商标中的形象认定为迈克尔·乔丹。上诉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肖像权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

  迈克尔·乔丹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而争议商标的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亦不属于该项法律规定调整的范围。

  因此,迈克尔·乔丹有关应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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