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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均担责 被判补偿共计近4万元

2013年04月03日 10:39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饮酒死亡索赔案。男子李某与工友喝完酒后,驾车回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李某家人将同桌喝酒的八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八人共同赔偿李某家人近四万元。

  □记者采访

  李某与刘某、萧某、于某等九人是在齐河县某单位一起打工的农民工。2012年1月11日晚上,九人在一起喝酒,席间李某喝了半斤多白酒。当晚10点半左右,李某驾驶自己的车送刘某和于某两人回去后,在返家途中发生车祸,车损人亡。

  李某妻子施某找到与李某同席喝酒的八名工友商谈赔偿事宜,八人均称聚餐是AA制,发起人是李某,席间大家并没有恶意劝酒的行为,还对李某饮酒进行劝阻,且聚餐结束后是李某主动要求开车送刘某和于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施某索赔无果,2012年8月,李某的家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八人共同赔偿七成的经济损失。

  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注意到自己酒后驾车的危险性。被告八人明知李某开车赴宴,却在喝酒过程中未切实有效对其加以劝阻,违反共同饮酒者应尽的相互关照的义务,八人对李某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中刘某和于某明知李某饮酒仍允许其驾车送他们回海洋馆,并放任其独自驾车回家,两人的赔偿责任应大于其他六人。2012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萧某等六人一次性补偿死者亲属2.8万余元,刘某和于某一次性补偿1万余元。

  本报记者 廖雯颖

【编辑:刘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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