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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被死亡"案仍在北京法院审理 被告上诉失败

2013年01月04日 15:14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认为侵犯自己名誉权,著名歌手李宇春将大一学生邹某告上法庭。今天上午二中院通报,终审裁定该案仍在东城法院审理。

  李宇春起诉称,2012年3月,邹某恶意用Photoshop软件将2010年超级女声成都赛区某超女整容手术失败死亡的新闻更换时间和人名,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使用百度贴吧ID“不爱我的走”,发布“李宇春死因: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抢救无效心衰死亡”的帖子。此后,该贴在微博与各大网站传播。

  李宇春认为,邹某利用微博和互联网凭空捏造、传播虚假事实,对她的名誉及家人情感造成了严重伤害。请求法院判令邹某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邹某辩称,该案侵权行为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在遵义和贵阳两个地方,北京市东城区并非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读遵义某学院,住所地为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云岩法院拥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后,邹某不服上诉。

  二中院审查认为,根据李宇春提交的街道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该院认定李宇春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可以认定东城区为该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东城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记者 洪雪)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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