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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邓丽君人格权案开庭 其兄索赔26万(图)

2013年08月30日 18:2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首例邓丽君人格权案开庭其兄索赔26万(图)
原告律师展示侵权海报摄/记者 曹博远

  据人民网6月19日消息,因认为《邓丽君全传》一书侵犯邓丽君的姓名、肖像、名誉等,邓丽君的兄长邓某起诉该书作者及出版方索赔51万元。案件由西城法院受理。

  (记者 王巍)作为华语乐坛的传奇女歌手,邓丽君虽去世多年,但其所引发的商业价值仍被商家追逐。今天上午,经过半年的诉讼,邓丽君兄长诉相关公司侵犯邓丽君人格权案在东城法院开庭。这也是一代歌后的名誉在国内引发的首起侵权案件。

  在开庭前,邓丽君的兄长邓先生就曾对媒体公布过该案的经过,并公布了相关的起诉事宜。

  邓先生说,仅2011年,在中国大陆以邓丽君名义办的演唱会就有80场,2012年差不多有70多场,宣传时、演唱会上所用的邓丽君照片、演唱会里播放的邓丽君视频,都是侵权行为。

  现年62岁的邓先生因住在台湾,今天没有来到法庭。他的律师表示,邓先生与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负责全权打理邓丽君的各项权益。

  邓先生诉称,2013年2月13日晚上7点半,北京天利时代国际演出策划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的“四小邓丽君——梦幻丽影宝岛情歌演唱会”未经邓先生授权许可,利用邓丽君姓名冠名,侵犯了邓丽君的姓名权。

  同时,演唱会的地铁海报、售票广告、灯箱广告等使用邓丽君的肖像也都属于侵权。

  被告方商业使用邓丽君的姓名和肖像,借此获取巨大商业利益,对邓丽君的姓名权和肖像权造成侵犯,破坏了演出市场秩序,同时也给邓先生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故邓先生要求天利公司和北京展览馆剧场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道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相关合理支出等共计26万元。

  开庭现场 俩被告均不同意赔偿

  庭上,天利时代公司对举办小邓丽君演唱会的事实认可,但称姓名权和肖像权都属于人格权,现邓丽君已去世,附着于人身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也随之消失。

  天利时代公司指出,原告方需证明其有权主张这几项权利,同时证明邓丽君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目前该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另一被告北京展览馆也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展览馆剧场与天利公司无合作关系,只是负责提供演出场地,且已对该公司的演出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天利公司的演出已取得相关的演出资质,展览馆剧场没有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邓先生一方表示此次演出获利巨大,“每张门票500元,大概2500人的规模,获利一定是可观的……”但该代理人拒绝公开透露目前可以获得邓丽君肖像权的使用价格,而天利公司在法庭上则反复强调,其演出是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

【编辑:鲍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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