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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胜诉 对方被判公开道歉

2014年12月15日 15:22 来源:大连晚报 参与互动(0)

  时隔两年,潘粤明状告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侮辱诽谤一事终于盖棺定论。2012年12月,潘粤明委托律师起诉董洁经纪人任佳莺、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状告其诽谤自己“嗜赌、欠债、抹黑董洁”。一审宣判潘粤明胜诉后,两被告分别提出上诉。2014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任佳莺、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对潘粤明造成名誉权侵害,在判决下达7日内须向潘粤明公开道歉。

  ●事件回顾

  斥潘粤明

  嗜赌 欠债 抹黑董洁

  董洁经纪人发声明

  斥潘粤明

  嗜赌 欠债 抹黑董洁

  2012年10月20日,微博账号“董洁焦点资讯”发布了标题为《董洁工作室致所有关心董洁的朋友》的微博,其中公开指责潘粤明曾经抹黑董洁与其他男子有染、谋取私利、嗜赌成性、粗暴无礼、欠债,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顾。该条微博在网络上迅速被传播,网友纷纷将矛头指向潘粤明。

  次日,潘粤明在个人微博上对该言论进行了澄清,但事件并未因此结束。随后几日,某传媒对任佳莺进行了采访,10月24日,“董洁指责潘粤明嗜赌、抢房、抹黑老婆....。。”的文章以整版报道的形式出现在某传媒中,并引起众多媒体转载,事件再次扩大化。

  2012年12月,潘粤明委托律师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任佳莺删除微博及相关网站内容,上海某传媒公开对不实报道进行澄清,并要求两被告在网络、平面媒体进行致歉。

  经过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定任佳莺、上海某传媒侵犯了潘粤明的名誉权,应对其公开道歉。但两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1月下旬,法院驳回了任佳莺与某传媒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张明春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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