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退(离)休人员出国定居的,可享受国家和本省(浙江)规定的有关待遇。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应自出国定居次年起,每年向养老金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支付单位凭其生存证明文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本人回国时,凭其入境有效证件领取养老金。
(来源:浙江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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