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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出台

2013年11月27日 0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1月27日电 据江苏侨网消息,《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1月11日经扬州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12月19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32条,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和华侨、归侨及侨眷的身份界定。《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扬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第二条至第五条对华侨、归侨、侨眷的身份界定进行了解释,对归侨证、侨眷身份证明的申领认定部门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工作职责。《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侨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做好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规定了侨联的工作职责。

  《办法》规定华侨护照的效力范围。《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华侨持护照可在本市从事投资活动;可以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

  《办法》规定华侨、归侨、侨眷的各项基本权利和优惠待遇,主要包括在政治、就业、保险(养老、医疗)、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生育、困难补助、旅游、出入境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优惠待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政治待遇;第十三条规定了就业待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享有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规定了子女教育待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住房保障、私有房屋征收及祖墓迁移的待遇;第十九条规定了养老待遇;第二十条规定了困难补助待遇;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育待遇;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本市的旅游待遇;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出入境待遇。上述基本权利和优惠待遇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及我市现有做法而制定。

  《办法》规定鼓励引进华侨、归侨、侨眷和外籍华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参与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建设,鼓励开展捐赠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办法》规定对权益的宣传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侨务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咨询、投诉受理等工作;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编辑:王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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