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 怎 样 理 解 “ 在 澳 门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7 年 ” 的 规 定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2 4 条 规 定 , 在 澳 门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7 年 以 上 , 是 中 国 人 、 葡 萄 牙 人 和 其 他 人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资 格 的 重 要 条 件 。 “ 通 常 居 住 ” 主 要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内 容 :

第 一 , 必 须 是 合 法 居 住 , 而 不 是 非 法 入 境 或 非 法 滞 留 , 比 如 , 通 过 偷 渡 手 段 进 入 澳 门 , 或 在 澳 门 临 时 逗 留 期 满 后 不 离 境 者 , 其 在 澳 门 的 时 间 无 论 多 长 , 均 不 属 于 “ 通 常 居 住 ” 。 此 外 , 合 法 居 住 还 须 持 有 合 法 的 居 住 证 件 , 这 类 证 件 在 澳 门 是 指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 永 久 居 留 证 和 临 时 居 留 证 , 在 澳 门 的 外 地 劳 工 因 持 有 的 是 外 地 劳 工 证 , 其 在 澳 门 工 作 期 间 也 不 能 理 解 为 “ 通 常 居 住 ” 。 第 二 , 在 合 法 居 住 的 前 提 下 , 当 事 人 由 于 某 种 正 当 理 由 而 暂 时 离 开 澳 门 的 时 间 , 应 当 计 入 “ 通 常 居 住 ” 的 年 限 之 中 。 如 出 外 留 学 、 求 医 、 经 商 、 探 亲 、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等 事 由 , 都 应 视 为 暂 时 离 开 澳 门 的 正 当 理 由 。 关 于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7 年 ” 的 时 间 计 算 方 法 , 中 国 公 民 和 其 他 人 包 括 葡 萄 牙 人 是 有 所 不 同 的 。 对 中 国 公 民 来 说 , “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7 年 ” 是 指 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之 前 或 之 后 的 任 何 一 段 时 间 的 连 续 7 年 ; 对 其 他 人 包 括 葡 萄 牙 人 来 说 , 则 是 指 紧 接 当 事 人 申 请 成 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7 年 , 也 就 是 指 从 1 9 9 9 年 1 2 月 2 0 日 开 始 往 前 推 7 年 。 这 一 不 同 的 计 算 方 法 , 也 反 映 了 在 永 久 性 居 民 问 题 上 本 国 公 民 和 外 国 人 的 不 同 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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