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日电 今天此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今起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已实施。

  今天常委会会议上获准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指出,在基本法附件之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两部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列于附件三的法律应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不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一九九三年通过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八项全国性法律。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八年六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又于一九九九年六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这两项法律均属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需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建议中,建议将这两项法律列入澳门基本法附件三。委员长会议审议了筹委会的建议,认为筹委会的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就应包括这一解释。

 

最近更新日期:199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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