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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法律保障学习使用藏语文的权利 2000年7月23日 07:57 中新社拉萨七月二十二日电(记者潘旭临 赵海燕)藏语言文字是西藏自治区通用的法律文字。政府下发的文件必须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没有藏文的文件,下一级政府有拒绝接收的权利。这一规定坚持多年,目前仍在西藏执行。这是记者在此间采访时获悉的。 西藏基本上是单一民族地区,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西藏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用法律手段,保障学习、使用、发展藏语文的自由。 除了对国家机关行文的规定,西藏有关藏语言的法律规定还有:教育机构开设藏语课程,藏族学生要学习藏语文;编译出版藏语文的各种教材;干部职工要学习藏语文;出版发行藏语文图书报刊;银行、商店等服务机构的招牌要用藏汉两种文字;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是藏族人的,可使用藏文开庭,法律文书也可用藏文。 据西藏自治区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洛旺介绍,自《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颁布以来的十二年里,藏语言文字不仅得到了发展,而且更加规范化了,藏族人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自由得到了保障。 但十多年之后的今天,现行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和交流的需要。修订规定,完善藏语言文字的法制建设已被西藏自治区政府当作当务之急。目前,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此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新规定。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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