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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走私受贿案最后一个主犯被判刑12年

2000年9月8日 10:48

  中新网广州9月8日消息: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最后一个主犯———湛江市原常务副市长叶振成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叶振成上诉,维持一审对其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自此,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尘埃落定。

  据南方日报报道,公诉机关指控叶振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受贿罪:1996年3月间,叶振成利用分管外贸、粮食、物价、打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秘书李明派往湛江外贸发展公司任副总经理及该公司驻香港利威公司总经理,为自己进行走私活动做准备。1996年11月28日,叶振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主管的粮食风险基金500万元抵借给李明使用,用作走私铜板纸等物品的资金。期间,叶振成还多次出面为李明介绍和联系进口纸张的业务,并且授意走私分子李勇帮李明做好走私的通知工作。

  公诉机关还指控,叶振成收受李明和李勇两人的贿赂,共计14万元人民币:李明为感谢叶振成的“关照”,傍紧这棵大树,1998年春节期间,李明在广州贿送给叶振成两万元,从广州回湛江途中,又在车上贿送给叶振成3万元。1998年4月间,又收受李明贿送的浪琴手表一块,价值港币3000元。另外,1997年5月间,李勇因走私汽车配件被湛江市海警三支队查扣,叶振成出面向市打私办公室主任郑炳林、市海警三支队队长汤镜新说情。李勇自然感激涕零。次年3月,叶振成装修住房,9万元装修费由李勇“埋单”。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叶振成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叶振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叶振成对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不能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叶振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今年7月,叶振成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美金5000元、港币22万元、人民币11·02万元、劳力士18K金表1块、劳力士日历分色金表1块,菲利浦手提电话1部。

  对这一判决,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叶振成提出上诉,仍认为自己不构成受贿罪,被广东高院裁定驳回。

  叶振成今年54岁,大专文化,湛江人,与已被判刑的原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副市长杨衢青等人曾是同事,并且与“9898”案的重要被告人同时被逮捕。由于叶振成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其案情错综复杂,此案近期才得以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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