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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化隆地下兵工厂疯狂造黑枪 地方保护是主因

2002年04月22日 08:24

  据检察日报报道:有法学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枪支泛滥并非立法不力导致,而是出在管理层面,并和社会大环境有关。一些地区造枪成风,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让管,因为造枪买枪可以给地方带来经济利益。

  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山西、河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新疆、西藏等省区相继破获一批非法买卖枪支案,这些案件几乎都与青海省的化隆有关。这个青藏高原上的贫困县,因为黑枪闻名全国。检察日报的记者在这个偏僻又危险的地方进行了一次深入调查。

  报道说,在开始的几年里,制造黑枪者都是在自家的房子里无所顾忌地进行,造好的枪支也是在公开的场所贩卖。随着1996年10月《枪支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以及青海警方对非法制造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严厉打击,这些人也开始改变手法。他们把制造场所从地上转移到了地下,或者在甲地制造,乙地贩卖。因此当地人就把他们造枪的地方叫做“地下兵工厂”。

  这些所谓的“地下兵工厂”,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当地农民储存土豆、苹果、萝卜的地窖。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搜查和打击,造枪者将非法制造枪支的老虎钳、电焊机等工具搬到地窖里面,秘密进行。有些人,在地窖里面装上灯光设施,把开关安在外面,如果发现可疑人来家串门,外面的人赶紧拉下开关,里面立刻一片漆黑,以此用于“报警”。有的干脆把地窖挖在前院与后院的墙脚下,前院可进,后院可出。还有一些甚至把地窖的出口延伸到100米之外,以便在危急时向外逃跑。如此这样给公安人员的侦破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报道说,虽然“地下兵工厂”非常简陋,且造枪的不法之徒大多是一字不识的文盲,但出自他们手中的枪支却特别精致,特别优良,与真枪相比,几乎看不出多少区别。因此一些外省的也不远千里来到这里。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2年到1998年的7年间,仅化隆警方就破获涉枪案件共计140多起,收缴各类枪支319支和子弹9621发,抓获犯罪嫌疑人170多人,被判刑的就有50多人。近3年来,青海省、海东地区和化隆县三级公安机关又连续破获了一大批涉枪案件,仅化隆县检察院2000年和2001年共批捕涉枪案件13件1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9件11人,被判刑的有9人。另外,西宁市和海东地区的检察机关也受理了不少非法制贩枪支的案件,其中也有不少犯罪嫌疑人来自于化隆县。

  随着作案次数的不断增多,不法之徒制造枪支的经验也丰富起来,造枪技术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枪的结构上有了很大改进,非法制造的枪支由过去的小口径手枪、仿“五四”式手枪和左轮手枪,发展到制造仿“六四”式手枪、仿微型冲锋枪,甚至能制造仿“五四”式、仿“六四”式军用手枪和拼装半自动军用步枪,原来所使用的民用小口径子弹也都被军用子弹所代替。一般军用“五四”式手枪的有效射程为50米,而这些非法制造的枪支几乎也能达到这个要求,其精密度较高,杀伤力也较强。如果将一把非法制造的手枪摆在几把军用手枪当中,假如不是内行,很难识别真假,完全能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

  报道指出,化隆县的耕地面积很少,每人平均只有5分水浇地,而且收成也很低,每亩水浇地所创造的全部收入只有500多元,除掉种籽、肥料和缴粮纳税等费用外,最多剩下300多元。但是,一支“五四”式或“六四”式军用手枪能卖到5000元左右。一支拼装的半自动军用步枪可卖数万元。制造一支手枪的时间只要5天左右,材料费也不过200多元钱。非法制造枪支不仅省力省时省钱,而且能赚到高额利润。一支枪的利润相当于一亩地收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因此,一些人明知非法制造枪支是违反国家法律的犯罪行为,也明知一旦被抓获就要受牢狱之苦,甚至要被判处死刑,但也要冒着判刑入狱和枪毙的危险,千方百计地学会造枪这门“手艺”。

  因为这个原因,“地下兵工厂”也就越来越多,由最初的化隆县德恒隆乡的一两个村子发展到了群科、甘都等乡镇的十多个村庄。暴利的诱惑使许多人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自1992年以来,化隆县警方已配合省公安厅、海东公安处,有组织地开展了20多次专项打击和集中整治。在如此严厉的打击之下,非法制造枪支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有所收敛,但是没有根本杜绝,“地下兵工厂”还没有被彻底捣毁,相反,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变得更加隐蔽,更加狡猾。

  报道认为,要想彻底根除非法制造枪支这个危害社会的毒瘤,一要继续加大对非法制造枪支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二,必须加大扶贫救困的力度,帮助农民找到一个脱贫致富的、有序发展的好办法。三,还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要力争使每个农民有能力供养子女入学接受教育,争取使每个孩子长大后知法、懂法,让非法制造枪支在这里后继无人。

  法学教授何家弘对目前的缉枪方式已提出质疑。他认为:这不是运动和命令能够解决的问题。最后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整治一开展,警方开始花大力量整顿非法枪支;而整治结束了,缉枪又坐上冷板凳,这就会导致执法的不正常。而且如果整治搞久了,又会让参与者发“皮”,失去应有的意义。

  (摘自《检察日报》 作者:王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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