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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日报名誉权纠纷案 河北一律师学院一审败诉

2002年11月04日 11:15

  中新网11月4日电 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河北四联律师专修学院诉石家庄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发出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对石家庄日报社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判石家庄日报社胜诉。

  据石家庄日报报道,2002年7月22日,石家庄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早报》在第四版刊登了《这些许诺是空头支票》的批评报道。报道中称:河北四联律师专修学院“办学条件十分简陋”,校方的不少许诺是“空头支票”,校方计划筹建的“华北四联律师事务集团”尚是一座虚无缥缈的“空中楼阁“。

  河北四联律师专修学院称上述内容失实,侵害了其名誉权,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诉讼。长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河北四联律师专修学院法人代表韩修山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陈海、罗红军与石家庄日报社委托的代理人王建国、马贵良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经双方举证、质证,长安区人民法院查明认定:原告至今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省教育厅也因该院未经审查擅自发布招生简章且用词不当,挂华北律师大学的牌子等问题向其发布了整顿办学通知。省司法厅也发出通知,称“河北省司法厅从未审核登记过所谓华北四联律师事务集团,经省厅专门考查,该学院也不具备设立集团的条件”。

  长安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石家庄日报社主办的《生活早报》所刊登的文章是基于原告的招生导报和入学须知中所述的内容,情况基本属实,不存在故意诋毁原告的情节,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因此并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河北四联律师专修学院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支付11460元的诉讼费用。(王凤贵)


 
编辑:高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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