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危险驾驶罪”仅是交通重典的开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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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危险驾驶罪”仅是交通重典的开始

2010年08月18日 11:12 来源:深圳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有两则关于“醉驾”的新闻:8月2日晚,山东菏泽鄄城县人事局一领导酒后驾驶连撞11人,其中一人骨折,两名孕妇失去了腹中宝宝;一位参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起草的人士表示,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以“欺实马”事件为代表的酒驾撞人事件,将我国对交通乱象的关注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然而,醉驾尤其是官员醉驾问题,还时不时地出现在各大新闻版块之中。血痕累累的教训,促使社会各界对酒驾、醉驾现象的反思: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对于醉驾、酒驾等恶性违章案例,相关法律的盲点与交通法规的“轻描淡写”,直接降低了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此语境下,呼吁交通重典时代、呼吁设立“危险驾驶罪”的喊声是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继3月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只要发现醉驾一次性扣12分”之后,公众自然期待法律制度的跟进,也就是在刑法之中设立“危险驾驶罪”。事到今天,我们终于听到了法律制定体制内部的声音,醉驾等问题或将设立“危险驾驶罪”,并且,此法案年底就有望通过。应当说,看到这样的新闻,公众的心里放下了那块悬之已久的大石。但问题又随之而来,“危险驾驶罪”设立之后,百姓走在大街上果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这就是交通重典的结束语吗?

  在笔者看来,“危险驾驶罪”离所谓的交通重典还有很大的距离。具体说来,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我国的醉驾及酒驾的标准,还未改变,或者说,还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具体说来,各国对于酒精含量的超标的标准是不同的,资料显示,美国是0.06%,日本是0.05%,德国是0.03%,瑞典是0.02%,而我国是0.2%。将这些数据量化为啤酒容量,则是,“中国为一杯,外国是一口”。应当说,西方国家对于酒驾是确实做到了“零容忍”,我国还正处于不好意思、扭扭捏捏的状态中。

  其二,“危险驾驶罪”不能因为撞死了人才去治罪,而应该落实于每天的执法过程中。需要明确,醉驾与否是必须用“酒精测量”才能获得的,“危险驾驶罪”也只有在交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下才能获罪。如果交管部门如“欺实马”事件之前那样松松垮垮查醉驾,相信一年到头也没有几个因为“危险驾驶罪”受罚的。“危险驾驶罪”的前提在于严格执法,或者说是一种从一而终的执法常态。

  具体到现实层面,还有许多问题令人担忧。比如说,官员的酒驾问题、公车制度、权力庇护、选择性执法等问题。但是回过头来说,“危险驾驶罪”入刑法是一次不折不扣的法治进步,对于社会、对于公民,都有着不言而喻的意义。而只要再将以上两处隐忧落实好解决好,真正的交通重典时代也会很快到来,醉驾问题也会在法治进步的洪流中失去其存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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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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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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