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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升级国家法规 企业或面临"千万级罚金"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0月15日 08:0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汽车召回总算有法可依,企业想逃避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巨额罚款。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终于有望在近期付诸实施。这样一部法规是否能对车企起到震慑作用?对消费者期盼的“汽车三包”出台能否成为催化剂呢?

  汽车召回升级国家法规

  “三包”见曙光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的通过,意味着十年前就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的条例,有望付诸实施,也意味着“汽车召回”从部门规章(以往仅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升级”为国家法规,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无疑,汽车召回征求意见稿的通过,对很多期盼“汽车三包”出台的消费者来说,看到更多曙光。监督企业对于汽车产品缺陷的管理是汽车实现“三包”服务的前提,更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条约之一。业内人士认为,未来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政策齐备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以及消费者在产业链条中的话语权将会发生一定变化,将对整个汽车产业链产生一定影响。

  新规用巨额罚金严惩车企

  根据今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征求意见稿还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如条例规定,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汽车产品经营台账、维修记录等情况,都将被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均价10万元的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将面临“千万级罚金”,如果涉及数量多达上万辆,罚金将高达数亿元。业内人士认为,这个罚款力度将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有震慑作用。

  现状

  车企召回总避开中国

  数据显示,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10月1日实施开始截至今年2月份,七年多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600多万辆。2011年我国共计实施汽车召回82次,相当于每5天就有一起,召回车辆总数首次突破180万辆,为历年来最高。其中国产汽车召回38次,进口汽车召回44次。召回总量的大幅上升,除了和我国车辆保有量快速增长有关以外,和国内汽车企业质量控制和缺陷调查能力的提高也有一定关系。

  虽然中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全球第一大市场,但总召回数仍远低于德国、美国等汽车发达国家。从表面上看,很多汽车的召回是由企业主动实施的,但事实上,不少召回案例是官方调查并掌握了充分证据后,厂商才“被迫”在中国实施召回。在一些全球召回案例中,一些外资车企更是堂而皇之地将中国市场排除在外。对于国内本土品牌的车企,召回次数更为稀罕。统计显示,近三年来国内本土品牌汽车在乘用车领域的召回数量仅为七例。专家预计:汽车召回条列通过并实施之后,随着上述条例得以“落地”,预计未来在华销售的进口车、合资车和自主车将在召回频次、召回批次、单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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