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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时肇事致友人受伤 司机担责70%

2013年07月23日 08:4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张某试驾车辆,其朋友罗某陪同,不想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罗某受伤。罗某为此将张某、汽车销售方和保险公司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7万余元。记者昨日从朝阳法院获悉,张某承担70%的责任。

  2012年7月14日下午,张某在朝阳区姚家园路试驾福特车,车辆由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罗某坐在车的后排。试驾时,由于错把油门当成刹车,张某试驾的车与杨某的车辆相撞,罗某在事故中受伤。张某负事故全责。经诊断,罗某为右肱骨干骨折,右桡神经损伤等,经历多次治疗,共花费2万余元。经鉴定,罗某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张某操作不当,张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是陆鼎公司提供的试驾车辆,陆鼎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在试驾前已对张某就车辆操作方法和行车路线进行了必要的指导,陆鼎公司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某1.21万元;张某赔偿罗某9.17万余元;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罗某3.93万余元。(记者张剑)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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