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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企须在9月底前公开“三包”信息

2013年08月09日 08:3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即将正式实施。针对当前有部分媒体提出的“三包规定中的主要零件范围将一些零部件排除在外,实质是让三包范围缩水了”的质疑,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此明确予以回应,指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消费者对此大可不必担心。

  同一质量问题均享三包规定

  质检总局质量司产品处处长巫小波表示,2013年7月19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GB/T29632-2013)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汽车三包标准”)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也引起了一些误解和疑惑。

  巫小波强调指出,该标准中,一个表述是汽车的总成和系统的主要零部件应不少于标准所列的范围,也就是说,这个范围是最低范围。第二是易损耗零部件和需要定制的特殊零部件,不能高于标准所列的范围,一个“不少于”,一个“不能高于”,恰恰避免了部分汽车经营者通过调整这个范围来影响消费者,这恰恰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切实保护。

  9月下旬公开企业三包信息

  在今天的通气会上,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介绍说,目前,汽车三包相关信息正在进行备案和公开。从8月下旬开始至9月底前,将给家用汽车生产企业一个月时间,集中进行汽车三包相关信息的备案。从9月下旬开始,按照信息备案和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应予公开的汽车三包信息,将陆续在汽车三包信息公开平台上对外公开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功能。到9月底前,正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的所有准备工作全面就绪。

  修理超5日须补偿消费者

  许新建同时强调消费者应当区分两个概念:一个是包修期,另一个是三包有效期。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此外,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律师认为可改变旧行规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汽车三包规定的最大亮点就是具有可操作性,有针对性,能够改变以往汽车出现问题时,汽车经营者“只修不换不退”这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旧行规。

  邱宝昌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法规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当家用汽车产品三包问题发生争议时,消费者首先可以与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或者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此后,消费者还可以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直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记者余瀛波)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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