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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地区汽车“三包”相关政策一览

2013年09月27日 09:59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

  在美国,《汽车保证使用法》规定,只要影响汽车使用的,如果修3次仍然修不好,消费者有权要求予以退车;如果产品质量涉及到安全的,修一次修不好,就可以要求退车。此法非常严厉,能做到铁面无私。

  ◎欧洲:《1999/44/EC指令》

  目前在欧洲适用的主要是《1999/44/EC指令》,其规定销售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的商品,其强制的最短的质量担保期是两年,但销售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给予延长担保期。

  ◎日本:《产品责任法》

  1994年,日本颁布了《产品责任法》(简称PL法),规定由产品的缺陷而引起的对人身安全损失,要追究责任,并明确规定用户无需举证缺陷的原因,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韩国:《缺陷物保修责任法》

  韩国在《民法》中有一个“缺陷物保修责任法”,规定了对产品的缺陷确认后,要给用户赔偿。并规定对产品的重要部件,修理3次仍未修好,应予更换。根据汽车的特点,韩国的厂商将发动机、变速器列为重要部件,3次修不好(含更换总成),可以换车。但没有退车的规定。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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