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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样样都包 "汽车三包"存在10种"不包"情况

2013年10月16日 10:30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在历经近13年之后,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政策,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无论对汽车行业还是消费者来说,这一法规的实施都极具里程碑意义。这也开启了“三包时代”的车企竞争,并对厂家的售后服务和产品品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过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提醒消费者注意,“汽车三包”中存在10种“不包”的情况。

  其中包括:1)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汽车;2)不能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3)用于出租或者其他营运目的汽车;4)消费者所购家用汽车已被书面告知存在瑕疵,对存在瑕疵的部分商家可以免除三包责任;5)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而造成损坏;6)因消费者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产品,而造成损坏;7)易损耗零部件超出其明示的质量保证期出现质量问题;8)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公务等购买的汽车;9)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调整、拆卸,但消费者自行改装、调整、拆卸而造成损坏;10)三包规定正式实施之前购买的车辆。以上10种情况,消费者的权利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此外,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公室表示,相应的“免责”也非一概而论,还要看某种活动与车辆故障的因果关系。若车主为追求车辆动力性能改动了发动机,造成发动机系统出现故障,这种情形下商家可免除三包责任。但若是改动了发动机后,车辆轮毂出现质量问题,由于改装与故障无直接因果关系,商家则不能免责。

  如果出现汽车质量争议,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各级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或向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申诉的形式来解决争议。如果汽车三包争议调解中,双方对车辆故障产生原因和处理方式存在很大的分歧,可以通过专家技术咨询方式,对争议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判断。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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