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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汽车出问题企业应自证清白

2013年11月10日 09:45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消保法将于明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从“三包”规定到格式条款再到产品召回,在这些与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大修后的消保法对经营者义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近日,在全国人大举行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等多方专家,对新增经营者义务、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等条款作出了解析。

  三包期从货到手中起算

  买回来的商品有问题,换起来推推搡搡,修起来磨磨唧唧,退货则干脆被拒……这是不少消费者都有过的经历。修改后的消保法从3个层次入手,让经营者的“三包”义务明明白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如果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首先有国家已经出台的特定类型商品的三包规定,例如刚刚在10月1日起实施的汽车“三包”,或者已有当事人约定,那么就照章办理。

  “没有国家专项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杜涛表示,这一条款把目前部分商品实施的7日退货原则扩大到了所有商品,“7日内即使出现的只是一般质量问题,也可要求退货。”

  “过了7日,但商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能发挥通常的效力和功能,可以称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消费者也可以退货。”杜涛表示,要是问题达不到这个程度,还可以退而求其次要求换货、修理或者退还价款等。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这里讲的是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我们一般说的是自开具发票之日,现在是商品交到消费者手里才开始计算。”

  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维权中,举证环节常常成为消费维权过程的一大块绊脚石。

  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姜天波说,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的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指出,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张进先说,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此外,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姜天波称,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目前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目前,在制定规章、强制性标准时,有些单位不注意听取和征求消费者的意见,或者征求意见流于形式、选取的消费者不具代表性,导致消费者对一些规定有所不满。修改后的消保法赋予了消费者协会一些新职责,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职责。

  “由于消费者力量分散,诉求表达存在一定困难,赋予消费者协会参与有关立法立标工作,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力量帮助消费者反映要求、提出建议,有助于推动相关规定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说。

  召回制首次写入消保法

  作为一种业界公认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消费的制度,召回被首次写入消保法中。

  “法律一方面规定经营者发现产品缺陷后应立即采取召回等措施,另一方面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发现问题后应当责令经营者采取措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这就同时对经营者的主动和被动召回作出了规定,及时召回问题产品,不仅造福消费者,也能造福经营者。

  修改后的消保法同时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刘俊海表示,这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给传统召回制度插上了金色翅膀。

  “如何实现消费者投诉与行政部门强制召回之间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是一个问题。”刘俊海表示,建议有关部门以学习和贯彻新修改的消保法为契机,进一步打通消费者投诉与行政强制召回之间的绿色通道。

  “发现问题后,经营者没有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需要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都在法律中得到了体现。”陈剑说,从这三个方面来督促经营者充分履行召回缺陷产品的义务,制度设计非常好。

  除了召回,消保法对“霸王条款”也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从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到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令消费者深恶痛绝。刘俊海表示,现行消保法虽然也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现在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警示、说明义务履行了没有?二是有没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不过,修改后的消保法并未对违规的格式条款等进行举例说明,不免让许多人失望。对此,杜涛解释说,立法机关希望尽量用法律的语言指引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具体实际来判断一份格式条款是否不公平、不合理。  □ 综合新华社记者 刘奕湛 罗沙 吴晶晶 史竞男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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