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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权新利器——解读新消法

2014年03月25日 09:57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从3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它的实施对完善汽车法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后买车可以享受七日“后悔权”、禁止经销商泄露消费者信息、六个月内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实现消费者抱团取暖、销售假冒产品要进入企业信用档案、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等权益。

  七日后悔权只限网购

  【法规】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案例]去年12月,李先生在某电子商城看见某品牌汽车网络促销,遂购买了一辆7万元左右的新车,当去4S店提车时,他发现购买的车辆颜色和部分装饰件与网上看到的有所出入,希望退货。因是特殊大件物品,厂家希望通过与其协商换车来解决,并不同意退车。

  【解读】汽车属于需要消费者实际体验后才能正确购买的大件贵价商品,网上购车的风险,买卖双方均需要承担。从汽车的使用特性来说,汽车并非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类型,因此一旦网上购车出现问题,消费者也能有效维权。要注意的是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无店铺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后悔权要承担退回商品的邮费,也是有成本的。另外,行使后悔权的期限是收到货物七日内,消费者要及时验货。

  个人信息禁止泄露

  【法规】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2013年,张先生购买新车3个多月内,张先生不断收到不同保险公司的广告电话和短信。由于当时在汽车店和保险公司都留下了电话,张先生很苦恼,他无法判定到底是谁将其电话透露出去的,想要告其泄露信息但没有任何证据。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不过也要看到,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中会存在困难。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举证责任实现倒置

  【法规】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李女士2012年11月在某4S店购买一辆国产轿车,2014年1月7日发生车祸,因为前排两个安全气囊均没有弹出造成了乘客受伤严重。李女士认为安全气囊没有弹出是属于质量问题,多次找汽车销售方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李女士说:“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第三方做鉴定,这个费用比这个车都贵,我拿不出那么多钱。”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很困难。此次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但是要注意的是,该规则仅适用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也就是说,一旦汽车6个月以后出现问题,消费者还是必须自己举证。事实上,新车在半年内出现问题的几率并不大。

  召回写入新消法

  【法规】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案例】范先生买了一辆轿车。在行驶不到5000公里的时候,听到汽车天窗玻璃发出响声;驶到5000公里后,车子出现轻微摆尾;行驶到1万公里后,只要车速每小时超过40公里,就出现严重的上下摆动。4S店认为,这是此款轿车的通病,请消费者回去等待召回。后来,该车召回公告发布一个月,范先生也没有等到4S店的通知。

  【解读】过去,我国缺陷产品的召回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缺乏完整表述,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并将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这是个非常大的进步。行政部门应打通消费者投诉信息与行政强制召回程序之间的绿色通道,实现消费者投诉与召回启动的无缝对接和信息共享。范先生可以根据新消法进行维权。(记者 王 辉)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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