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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V"形商标与广汽撞脸 售后服务标识难统一

2014年06月12日 07:1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长安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注册第37类 (维修服务)商标时,国家商标局认为,长安的商标与广汽乘用车在该服务类提交注册的“V”商标近似,因此未通过长安的商标注册申请。

  对此,一位从事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律师表示:“如果长安未注册37类商标,将在所有车辆维修场所不能悬挂‘V’形商标。”

  长安汽车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没有正面回应此事,但广汽乘用车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目前此事正在交涉中,很快就会有解决方案。”

  近年来,自主品牌涉及商标侵权的纠纷屡见不鲜。对于此次广汽和长安的案例,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这是我国自主品牌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同时也表明他们在为未来业务发展未雨绸缪。

  有望“和平”解决

  据记者了解,广汽乘用车在2009年成立之初,为了提升品牌的知名度,曾公开征集旗下自主品牌的商标名称、标识等。

  广汽乘用车内部人士表示:“虽然广汽自主名牌最终定名为传祺,并决定选用‘G’形商标,但包括‘V’形标识在内的多个商标作为储备,也进行了商标注册。这主要是为了广汽乘用车未来发展的战略考虑的。”

  2009年广汽乘用车曾就“V”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递交注册申请,2011年2月完成第37类(维修服务)和39类(运输储藏)的商标注册。

  近日,有消息称,长安汽车就“V”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7类(服务类)商标注册时,国家商标局认为这一商标与广汽乘用车在该服务类提交注册的“V”商标近似,未批准注册。对此,长安汽车品牌部多位工作人员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并不了解此事。”

  不过,广汽乘用车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长安汽车和广汽乘用车‘V’形商标争议,目前两个公司正在协商解决中。由于两个企业均为国企,因此这一争议很可能将和平解决。”

  上述从事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表示:“当商标发生争议,构成侵权行为时,通常包括三种解决方案,第一是消除这一侵权行为;第二是有价转让商标;第三则为共用商标。”

  或影响长安统一标识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广汽乘用车和长安汽车的商标争议能够“和平解决”,对于两个企业来说都不无裨益。

  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张志勇表示,对于广汽乘用车而言,“V”形商标本来就是一个储备商标,并没有为了打造这一品牌付出更多成本,不管是转让给长安汽车,还是和长安汽车共用,广汽乘用车的损失都不大。对于长安汽车来说,更是解决了燃眉之急。

  此前,长安汽车高调宣布乘用车换标,还通过娱乐营销的方式赞助了包括“出彩中国人”在内的多个娱乐节目,并向市场重点推广其乘用车的新“V”形标识。目前这一商标已用于长安逸动、CS35、致尚XT、CS75等多款乘用车车型上。

  今年1~4月,长安汽车累计实现销量24.52万辆,增长37.9%,首度超过长城汽车位居自主品牌销量第一。未获准37类商标的注册,尽管不影响长安汽车的新车销售,但却影响到其售后服务领域的统一标识。

  上述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第37类商标注册没有成功,长安汽车在各类维修场所都不能够悬挂‘V’形商标。”这就意味着在长安4S店、维修站等场所‘V’形商标均不能出现。

  广汽乘用车和长安汽车“V”形商标如能顺利解决,长安汽车将能够保持从产品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商标一致性。

  自主车企品牌意识增强

  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因汽车商标维权而发生的纠纷案例越来越多。

  在华受到热捧的美国电动车品牌特斯拉此前在进入中国时,由于“TESLA”、“特斯拉”、“TeslaMotors”等商标被广州经商人士占宝生抢先注册,因此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名称为“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由于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尤其是乘用车起步时间较晚,因此,因商标而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在长安汽车身上就曾发生多起。早在2007年,长安汽车就曾状告湖南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其未经许可使用“奥拓”商标构成侵权。

  对此,崔东树认为,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表示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对品牌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增加,商标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这对我国自主品牌企业业务的进一步延伸具有重要意义。

  LMC汽车市场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志凌表示,“由于企业或者产品的商标形成之后,各个企业必将对其进行打造,提升其价值,如果多年后发生侵权行为,而又无法妥善解决,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将是巨大的。”因此,此次长安与广汽的商标“撞脸”事件,可以为我国自主品牌企业提高对商标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提供借鉴。(记者 刘卫琰)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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