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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修订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细则

2014年07月24日 07: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为提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效率,广州对《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其中取消对停车场标价牌的编号管理,停车场经营者不需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标价牌的编号,可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的基本样式,自行制作、使用标价牌。

  简化标价牌监制手续

  取消对每个停车场标价牌的编号管理,停车场经营者不需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标价牌的编号。各类停车场标价牌的基本样式和规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并公示于广州价格信息网上,经营者可依照基本样式,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收费标准情况,自行制作、使用标价牌。

  《实施细则》要求停车场标价牌应当标示定价方式、地区类型、收费依据(收费证明编号)、停放车辆类型、计算单位、收费标准、经营单位、停车场地址、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并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不需标示收费依据。

  机动车停车场按照其不同的定价方式和设置类型使用不同的标价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收费证明中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标示,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标价牌需设在缴费地点

  规范了标价牌的设置行为。除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停车场类型的标价牌之外,《实施细则》还强调若停车场存在多种收费类型,则需将所有收费类型的标价牌设置在入口及缴费地点,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收费登记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佩戴明显标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记者李贝)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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