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开车“吓倒”人照样要担责

2015年01月06日 09:07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辆货车把一电瓶车主夹在石墙和车之间,车过之后,电瓶车主倒地受伤致残,虽然没有发生碰撞,但近日浙江衢州市法院以汽车“气浪、声音、振动”等原因仍能造成危险的理由判决了此案。

  2013年9月15日,衢州市民方先生骑着电瓶车靠右行驶,途中一路段右侧为一堵石墙,突然一辆货车从方先生的左侧超车,把方先生夹在了车和石墙中间。由于缝隙过窄,等车过后,方先生由于受惊吓失去控制,连人带车翻倒在地。

  2014年8月20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从事故现场、证人证言综合分析,即便是两车未剐擦碰撞,但被告在超越原告骑的电瓶车过程中距离过近,机动车行驶中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均可成为产生事故的原因,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危险。法院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9.7万元;被告邱先生赔偿原告方先生交通事故损害经济损失3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衢州市中级法院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蔡嵌理、裘立华)据新华社

【编辑:魏巍】

>汽车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