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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租车车标拟有限期使用

2015年01月16日 07:24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今后,辽宁各市县人民政府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不得新出台有偿使用政策。这是《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中新增加的条款。

  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就完善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配置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条例拟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行为,处2万元罚款。第二次审议稿中“新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使用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无偿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不得转让”等内容得以保留。

  “无偿”意味着政府给出租车公司的车标是免费的,公司在把车标租给出租司机的同时就应该适当降低租费和管理费用。“政府并没有给企业下命令一定要降低租费,所以有的出租车公司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可能对租费的降低幅度并不大,虽然份子钱应该连带降低,但是能降低多少就是公司自己决定的了。”辽宁省交通厅相关负责人说。

  与此相比,意见的重点在于“有限期”。目前,沈阳个标使用无限期,只要车标卖到个人手里,个人可以一直使用,父亲转给儿子,用到什么时候都可以,这也是目前个标价格炒到80万元的主要原因。“一旦政府规定个标的使用年限为5年或8年,那么一到时间,政府就可以收回,这对于资源稀缺的出租车市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车标回到政府手里重新分配,行业垄断就会缓解。“如果规定个标的年限只有5年,那么即使你卖80万也没人买啊,因为5年时间根本回不来本,价格自然就下降了。”该负责人说。(记者何勇)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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