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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提取前遭剐蹭索 双倍赔偿被法院驳回

2015年02月11日 09:35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

  因所购新车取车前在4S店由他人驾驶发生剐蹭,与4S店协商未果后,车主张女士将该4S店北京某汽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购车款。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张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3年10月,张女士与汽贸公司签订新车销售合同,从汽贸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净价为21.2万元。当月31日,张女士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交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及商业保险。同年11月1日,汽贸公司带张女士办理了车辆检验手续,张女士于当日取得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并交纳了车辆购置税。同日,张女士回到汽贸公司,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选件安装。后汽贸公司工作人员让他人驾驶张女士所购新车,他人在驾驶该车时与其他车辆剐蹭。

  张女士诉至一审称,汽贸公司在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意图。事故发生后,汽贸公司包庇员工,强迫自己接受发生过事故的车辆。故起诉要求解除与汽贸公司的车辆买卖合同,汽贸公司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商业险等费用共计23.9万余元,同时,双倍返还42.5万元购车款。

  法庭上,汽贸公司答辩称,张女士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该买卖合同没有任何法定解除的情形,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涉案车辆已交付给张女士并于2013年11月1日办理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张女士也以车主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为该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即张女士已经实际拥有车辆所有权,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在此前提下,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车款没有法律依据。涉案车辆系合格产品,汽贸公司也从来没有对张女士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欺诈,张女士以欺诈为由要求汽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汽贸公司认可事故事实,也认可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不善的责任,公司已经处罚了违规员工。

  一审庭审中,汽贸公司表示同意给张女士更换一辆同款式同配置的新车,但张女士不同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了车辆买卖合同,张女士已向汽贸公司支付购车款,汽贸公司亦将车辆交付张女士,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张女士所购车辆系整车出厂的新车,汽贸公司在将车辆交付张女士时车辆未存有瑕疵,张女士也已办理了车辆的检验及登记手续,故张女士、汽贸公司的买卖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张女士上诉提出汽贸公司未交付车辆并以汽贸公司在提供车辆装潢服务过程中造成其车辆损坏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李晓波 涂 浩 记者曾祥素)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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