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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何以修订推迟

2015年02月17日 08:39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有人说会在去年底出台,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动静。有报道称,《办法》牵涉多方利益,各方意见尚未达成统一,最终版本推出尚没有时间表,甚至有人认为“以现在的进展和流程来看,新《办法》大概要到2015年年中才能出台”。

  修改《办法》,核心似乎就是平衡各方利益纠葛,哪一方都要捍卫自己的既得利益,一方多了一些可能会使另方少一些,任何一方不满意就会导致方案搁置。

  其实,欧洲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修改也是在各方利益之间找平衡。比如2010年修订《欧洲汽车行业豁免条例》时,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汽车市场不景气,很多汽车制造商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建议,要求取消条例中许多限制制造商的条款,如允许多品牌销售;终止授权合同须向经销商陈述书面理由;若某企业达到制造商服务合同要求,制造商必须接受其品牌服务授权单位申请等,欧盟委员会当时迫于市场压力,取消了许多保障经销商利益的条款。

  有报道指出,在没有严格的豁免条例法律约束下,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性并不强,从2010年条例颁发之后,很多厂商在经销商合同中都增加了许多限制条款。因此2014年7月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又召开一次会议,向所有2020年车辆计划成员单位下达通知“至2014年底,厂商与经销商合同中若仍有不符合行为准则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将采取法律措施”。

  欧盟所有关于汽车销售指南的指导思想都是反垄断。欧盟委员会《关于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和汽车零配件分销协议中的纵向限制条款的补充指南》开宗明义,“本指南规定了根据《欧盟运作模式条约》第101条第1款评估汽车销售与维修协议和汽车零配件分销协议中的纵向限制条款所引起具体问题时遵循的原则”。

  《欧洲联盟运作模式条约》第七编是关于竞争、税收、法律趋同的共同规则,第一章是《竞争规则》,其第101条、102条相当于原《欧洲共同体条约》的81条、82条,规定“如果具有支配地位的或者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地位,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这些行为将会因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协调而被禁止”。

  例如,对于平行进口,国内争论不休,其实欧盟的有关指南已经明确指出,“委员会将保护汽车行业的平行贸易作为重要的竞争法目标。就汽车而言,由于该商品价值较高,在欧盟其他国家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或获得以低价格形式产生的直接利益,消费者能够在其他成员国购买商品是特别重要的。因此委员会关心的问题是不应该让分销协议限制平行贸易”。

  其实,《办法》诞生在《反垄断法》之前,仅此一点,就必须按《反垄断法》进行修改,但是至今未动一字,这或许说明有人并未依法办事,修改《办法》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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