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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轻微违法的接送考生车辆合法?

2015年06月08日 13:55 来源:中国教育报  参与互动()

  ■李英锋

  6月5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努力为900万学生的应考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对接送考生车辆发生的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教育警告后放行。(6月6日《新京报》)

  此举颇受考生家庭欢迎,但也招来了一些质疑,有人认为,放行是“一切为了高考”的理念下人为执行的执法双重标准,是该罚不罚,是有法不依,是纵容违法,是不作为,甚至是渎职。

  这些观点当然是偏颇错误的。尽管对轻微违法的接送考生车辆警告放行是以高考特别措施的名义出现,但这种做法不仅不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反而恰恰是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适用,完全契合法治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三条则分别针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违法停车行为规定了警告或口头警告的罚则。显然,对轻微违法的接送考生车辆警告放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支撑,并非乱开口子、随意执法、想当然执法,无损法律的严肃性和理性。

  对轻微违法的接送考生车辆警告放行能够提升考生的道路通行效率,节约考生的时间,有利于考生休息和赶考,彰显了人性化。执法的最终目的是规范和教育,是对各种秩序、权益的维护和保障,而针对接送考生车辆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警告放行足以实现法律的警示、申诫、教育功能,也能够有效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众的通行权益。

  执法部门展现出了善意,民众就应该更加自觉。一者,接送考生的家长或他人须增强自律意识、规则意识,努力恪守交通法律底线,遵守交通规则,不可恃“宽”而骄,放松心中的弦,胡乱开车、停车。二者,其他非接送考生的车辆不能冒充接送考生车辆,以减轻或免除违法责任。民众越自觉,交管部门的善意就能够释放得越充分、越公平、越高效,收获的效果就越好。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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