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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改革最大争议在专车车辆和司机资质设定

2015年10月27日 06:4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 

  10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出租汽车改革方案10月10日公布以来征求意见的情况。截至10月25日18时,该部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渠道,已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网约车门槛、私家车合乘、出租汽车规模控制等问题成为争议焦点。交通运输部表示,真诚欢迎、虚心听取并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为下一步修改完善好两个文件作好准备,以真正取得深化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最大争议点在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设定

  公众意见反馈最为集中的内容,也是改革的最大争议焦点,在于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设定问题。涉及网约车车辆性质和报废年限等问题的600条意见中,赞同和反对意见基本持平。

  对于私家车能否从事网约车运营,有意见认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车辆保险、检测、驾驶技能等各方面存在差异,应严格禁止;也有意见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在具体车辆标准上,有意见认为应坚持网约车车辆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的原则,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明确车辆标准;有的从满足差异性需求角度提出了车辆的具体标准,如车辆排量在2.0L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有的建议可设定一定的营运期限,期限结束后退出营运。反对意见认为,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对于网约车车辆报废年限,有人建议网约车和巡游车应一视同仁,都实行8年报废政策,也有人建议应结合网约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如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

  在102条涉及驾驶员从业资格问题的意见中,有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应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门槛应高于传统行业;也有意见认为,网约车属于竞争性领域,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减少就业机会,驾驶员只需取得驾驶证,不应当设置从业资格条件,可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有的则建议优化许可程序,不应规定从业人员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此外,针对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关系问题,有的建议分类处理,特别是有些平台与驾驶员属于合约关系而非雇用关系,不一定要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还存在争议

  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中央和地方职责如何划分?意见中,有580条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

  对于专车是否要纳入管理,有意见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政府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的认为专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应当加快纳入监管,督促平台落实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服务质量保障责任以及诚信体系违约责任等;还有人表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予取缔。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有的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索和尝试;也有人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此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对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大多数意见认为其方便了出行,减少了车辆上路,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符合节能减排、低碳交通发展方向,政府应予以支持鼓励,而分歧点则在于对其发展如何规制。有的建议要进一步明确顺风车合法地位,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禁止“以顺风车、合乘、公益等形式从事城市客运服务”,鼓励真正的“共享经济”;有的担心政策出台后将会消灭掉顺风车这一形态。也有人认为,顺风车与客运服务界限难以准确判定,容易异化为非法运营,并且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等。

  新老业态数量和运价是否应调控有不同意见

  交通运输部表示,目前反映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数量调控问题的意见有190条。其中,88条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否则将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司机收入下降和行业混乱;也有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索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

  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的意见也有77条。有意见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如“取消牌照准入,采取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取消资质”,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缓解打车难等社会矛盾。

  此外,反映出租汽车和专车价格管理问题的意见有135条。对于巡游车运价,多数建议保持政府定价,确保其处于合理水平,并防止“议价”,同时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如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减少拒载、议价。

  对于“网约车运价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反对意见认为,网约车价格应该市场化,以市场自由定价为主,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政策制定通常滞后和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也有人建议其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车的最低价格,体现差异化服务。

  对于规范平台补贴和促销行为,有意见认为平台不应当通过补贴、促销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任意加价属于价格垄断,促销价不应低于巡游车基础运价等。也有意见认为,奖励和优惠活动属于平台市场行为,高峰时段加价已向乘客明确告知,有利于达成交易。

  《 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27日 15 版)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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