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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黑摩的伤者担责 这些违反交规事故保险不“保”

2016年09月22日 10:24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 

  □通讯员 周宏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车祸中,不管是肇事方还是伤者,大多会觉得:没事,反正有保险公司。可是,现实的判例并非如此。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基层法院通过梳理发现,违反交通规则的事故,保险未必“保险”,保险不会“埋单”。法官提醒市民,只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才可能不会成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1

  搭乘黑摩的 伤者自己要担责

  小宋是一家公司的文员,同时还在幼儿园兼职做保育员,平时工作很忙碌。

  去年10月的一个早晨,小宋带着小儿子出门,因为没有赶上公交车,就搭乘了一辆在公交站台边招揽生意的黑电动摩的。

  当时,小宋抱着儿子,坐在后座,摩的司机一路朝着目的地快速驶去。

  然而途中,一辆电动车横穿马路,摩的司机陈某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其中,小宋受伤最严重,送医院做了肺破裂修补术。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王某和陈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小宋和儿子不承担事故责任。

  小宋休息四个月后将王某、陈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认定书,陈某、王某各负同等责任,小宋及儿子无责任。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因此,成年人是不能乘坐电动车的,这不仅是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强制性要求,也是对乘坐人的禁止性规范。

  小宋作为成年人,且怀抱幼儿,搭乘没有任何资质和安全保障的非法运营电动车,其对自身及儿子的损害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由小宋自担10%的责任,由陈某承担60%,王某承担30%。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宋17万元,王某赔偿小宋2万元,小宋自担1万元。

  2

  开门撞到人 保险公司不赔偿

  今年1月的一天,雷某驾驶小客车在某路段违章停车,当乘客吕某从左后门开门下车时,车门撞倒了骑电动车的谢某,导致谢某腰椎骨折、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认定,雷某、吕某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谢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之后,谢某入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因为赔偿事宜,谢某将雷某、吕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按责承担。雷某违章停车,吕某开后门未注意安全,车门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相撞,二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根据事故责任,酌定由雷某、吕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按50%比例赔付。谢某的损失总共15万余元,最终由保险公司赔偿13万余元,吕某赔偿2万余元。

  3

  肇事后逃逸 保险公司不赔偿

  2013年10月的一天,龚某驾驶的货车撞倒了骑自行车的成某,导致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龚某驾车驶离现场。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龚某对前方路面动态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措施不及,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成某不负事故责任。后龚某被判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

  事后,成某的近亲属一纸诉状将龚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查明,事故导致原告一方的损失金额为83万元。法院认为,龚某肇事后逃逸,属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已经以字体加粗的方式对投保人作出提示,且在保险单上也要求投保人对责任免除条款加以特别注意,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免除商业三者险责任,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其余损失由车主及驾驶员承担。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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