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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养路费报停恢复办理 欠费车辆不予办理

2008年11月26日 16:17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昨天,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开始恢复办理养路费停缴业务,悬挂本市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均可以前往申报,但欠费车辆在缴清欠费前不能办理报停。

  今年10月1日,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开始实施。该规定取消了机动车停复驶制度,致使停用车辆无法停缴养路费。为保障机动车所有人利益,北京市交通委于11月10日召开专题会,决定由北京市路政局自行研究办理机动车申报停缴养路费的业务。

  凡悬挂本市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均可申请办理报停手续。养路费报停由机动车车籍所在地征稽所办理。申请报停的机动车欠费,或同一户名下有多辆机动车但其中有欠费的,都将不予办理报停手续。此外,申请报停的机动车累计报停时间全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但新增机动车当年内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未报停时间。

  市路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养路费报停后机动车不得上路。凡是在报停期间擅自上路行驶的,或者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换领机动车牌照、行驶证及办理过户、注销、转籍等异动手续的都将视为“偷驶”。报停偷驶机动车除了要补缴报停期间的养路费及滞纳金外,还要处以罚款。此外,报停偷驶机动车自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办理报停手续;累计被发现2次的,自被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办理报停手续;累计被发现3次的,不再办理报停手续。(记者郭鲲)

  马上就访

  与“费改税”没有直接联系

  “养路费报停恢复办理”这一举措是否与“养路费改燃油税”的传闻有关?

  市路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中央正在就燃油税取代养路费问题进行研究,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决定从昨天开始临时恢复养路费报停,同时简化养路费报停的程序。恢复养路费报停与“养路费改燃油税”没有直接关系。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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