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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崴货当奖品赠品商家要担责 残次品说明情况可销售

2016年05月04日 10:47 来源:金黔在线 参与互动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拿崴货当奖品赠品商家要担责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85号令),并于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瑕疵商品、三无产品、处理品、进口商品等进行了细化。

  商品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禁止销售

  省工商局消保处处长李廷桥表示,该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的几类商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同时,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如实说明情况“处理品”“残次品”可以销售

  李廷桥说,根据该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若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工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该监管办法明确规定,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进口商品标识标注方面,李廷桥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对于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唐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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