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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举报食品问题最高奖30万

2011年09月23日 08:28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昨天,市“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本市提高了举报食品安全案件的奖励额度,最高奖金提高到了30万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近日修订并实施了《北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稿)》。

  《办法》扩大了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范围:新闻媒体及媒体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对于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对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做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办法》提高了举报奖励幅度,各层级奖励额度基本翻倍。《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以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及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效果,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0万元;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办法》特别规定,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举报奖励资金的申领程序;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申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在7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受理的,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内或者移送之日起1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本报讯(记者 侯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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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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