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状况倍受世人瞩目。究竟应当怎样看待中国反垄断法实施3年多来的效果?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提出,转型经济国家需给予竞争倡导优先于执法的地位。
垄断国企由国家定价
不受反垄断法调整
记者注意到,许多媒体在不断反映百姓的呼声,期盼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打破一些行业的国企垄断地位,促使垄断行业降价。
“反垄断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垄断问题。”王先林指出,垄断分为垄断状态和垄断行为。虽然反垄断法的很多规定与垄断状态有关,但垄断状态一般是不违法的。反垄断法第七条还专门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因此,期盼中国的反垄断法能打破铁路、烟草、食盐等领域的垄断局面,实际上是这部法律所不能承受之重。
“国企垄断主要靠国家的产业政策或其他经济政策来解决。反垄断法所直接规制的对象是垄断行为。”王先林说,反垄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类,对诸如经营者单独或共谋实施垄断高价等行为有制约作用。但指望因此让中石化和国家电网等垄断国企降价是不切实际的。
王先林解释说,因为这些产品或服务实行国家定价,执行国家定价行为本身不受反垄断法调整。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
全面评价为时尚早
为什么在国外经营者非常隐秘的垄断协议在中国往往是公开进行的?为什么微软、英特尔等真正的行业垄断者对自己的垄断地位避之唯恐不及,而中国的一些算不上占据垄断地位的企业却大肆宣传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全国第一,甚至公然宣布要“进入垄断”?
如果从历史背景、客观经济背景和传统文化背景等方面来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对上述现象不难解释。王先林分析说:“与很多法律制度特别是民事法律制度相比,反垄断法属于新兴法,其实施往往受到特定的社会环境、经济形势等因素的影响。”
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都不是一开始就得到严格实施的。王先林举例说,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反垄断法的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到20年后的1910年才开始得到严格的实施;日本1947年制定的《禁止垄断法》也是到20多年后的20世纪70年代才得到比较严格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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