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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快递物品丢失续:邮局称"格式条款"不合规 查看下一页

2012年04月12日 09:49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从昨天开始,我们持续关注了吉林省的一名市民赵先生快递物品丢失事件。3月26日,赵先生的家人从西藏往吉林给他发了一份快递,里面装了一只水杯,一双鞋和一个背包,而5天过后快递到达的时候,水杯还在、鞋还在,背包却没了,包裹上明显的破漏痕迹让赵先生认定,自己这个价值3000元的背包被人偷了。

  国家邮政局:单方面的预先规定不合规

  在媒体的关注下,昨天晚上,中通快递方面向赵先生做出了最新的答复。对于这起纠纷中当事双方对于赔偿标准的争议,本台记者也独家获得了快递行业监管部门--国家邮政局的官方回应。

  在微博维权了长达十多天后,赵先生昨晚终于接到了中通总部客服处负责人的电话,虽然有关赔偿标准这一核心事宜,中通官方暂时无法给出具体的答复,但是也给出了一个承诺:争取本周内解决此事。

  中通客服处负责人:对此表示歉意,关于理赔的事情您当时提出来的是全额赔偿,我们这边的领导,我们总部这边会来处理下来,我们争取这个礼拜给您处理好。

  像很多消费者一样,赵先生的维权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首先,很多民营快递企业在快件丢失后,往往会用《邮政法》中的规定对消费者作出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寄递时进行保价,快递丢失或者全部损毁后才可以按照保价额赔偿;如果没有保价,实际损失再高,最高赔偿额也不能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对此,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快递管理处处长刘良一明确表示:民营快递企业并不属于《邮政法》相关条文中所指的范畴。

  刘良一:新修订的邮政法第45条有一个第二款有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于有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就是快件损失它是按照民事法律规定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在交寄快递时消费者填写的快递详情单上,一般会有一份快递企业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比如"规定快递公司只承担快递费用5倍以内的赔偿责任"。这样的条款往往就会成为快递企业规避责任的第二把保护伞,对此,刘良一表示,单方面对于最高赔偿限额的预先规定并不合规。

  刘良一:我们跟工商局联合发布的这个条款里面规定五倍的邮费还有一个是双方商定的开放性的选择,对于企业来讲不能只规定最高的限额,这样的话造成的损失对消费者赔偿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而对于目前广泛存在的此类现象,刘良一提醒消费者,一方面可以选择通过保价,一方面要注意查看详情单上的相关条款,或者和快递方进行格式条款的事先约定,以防权益受到损害。快递企业在消费者寄递快件的时候有义务提醒消费者阅读面单上的这些条款。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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